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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字治理需要遵循的十條原則 | 《數字經濟:內涵與路徑》精彩書摘

    2022-10-20


    《數字經濟:內涵與路徑》由中信出版集團于 2022 年 8 月出版,由黃奇帆、朱巖和邵平三位來自政、研、產界的作者共同完成,是中國式數字經濟理論體系構建的一次有益嘗試。本書從人類社會經濟發展的哲學脈絡出發,力圖梳理數字經濟發展的理論體系,按照數字經濟在人類社會進步過程中所引發的基礎秩序改變的底層邏輯,分析論述建設數字經濟過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基本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基本路徑。

    我們為讀者選取《數字經濟:內涵與路徑》中第八章第六節進行分享,希望與讀者一起探討數字治理需要遵循的十條原則。




    數字治理需要遵循的十條原則


    不論是消費互聯網領域還是產業互聯網領域,大體有三大類型的企業。第一類是植根于數字技術的硬件、軟件研發,開發各類基礎性系統軟件、操作系統,開發各種基礎性硬件裝備、高性能芯片、電子元器件、智能終端、通信設備以及機器人等,這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產業,是制造數字軟硬件裝備的高科技企業。第二類是將數字技術和軟硬件產業應用到社會經濟中去的平臺型企業。包括消費互聯網的平臺型企業或產業互聯網的平臺型企業,這些平臺型企業是專門為各類網絡公司提供生態環境的平臺型企業。第三類是在平臺型企業提供的互聯網平臺上生存發展的千千萬萬個網絡公司,正是這些公司服務于社會民眾和經濟系統,構成消費互聯網和產業互聯網的應用場景。其中,數字化平臺企業是數字經濟應用的核心、支柱、主賽場,往往是一個社會萬億元級企業的代表,也是一個國家數字經濟實力的最集中體現。一個平臺往往承載著千千萬萬個網絡技術服務公司,具有公共性、社會性。這是因為數字化平臺企業是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以新一代信息技術為核心驅動力、以網絡信息基礎設施為重要支撐的新型經濟形態。

    事實上,在經濟社會中,平臺并不是新生事物,而是自古有之。貿易集市、百貨商超是貨物流通平臺,人力市場、獵頭公司是人力資源平臺,婚姻介紹所、紅娘是婚介平臺,等等。一般而言,平臺具備兩種基礎性的功能:一是信息中介、交易撮合,實現上下游資源的高效匹配;二是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務。對數字化平臺而言,這兩類功能孕育了兩類代表性企業:一種是以淘寶、京東、拼多多為代表的銷售平臺,以騰訊為代表的信息交流平臺,以及攜程、去哪兒等旅游平臺等;另一種是直接提供內容的平臺,如各種搜索引擎、新聞媒體、短視頻服務等。
    在互聯網的應用和數據要素的支持下,數字化平臺被賦予了全新的特征內涵。第一,數字化平臺企業以互聯網為主要載體,以新一代信息技術為核心驅動力,由于其信息傳播速度快、覆蓋范圍廣、穿透力強,一旦商業模式行之有效,就能以極低的邊際成本迅速復制推廣,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效應,因此擴張速度遠遠超過傳統企業。第二,數字化平臺以數據為關鍵生產要素,而數據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可以經過多次轉讓和買賣,數據的使用和挖掘又會產生新的數據。平臺在掌握大量活躍用戶數據的基礎上,生成用戶畫像并進行精準營銷,能夠提供的增值服務是成倍增長的,更容易做大。第三,互聯網行業始終是近20年來的投資熱點和風口,大量的資金涌入平臺型企業,進一步助推平臺型企業的繁榮發展。這些因素都決定了數字平臺型企業更易于形成巨頭。
    但是,任何一個平臺型企業能夠成功的關鍵,仍在于瞄準行業的痛點,利用數字化技術針對性地解決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結構性矛盾。在消費互聯網行業,各類電商平臺解決了傳統零售行業中的渠道矛盾,支撐著上千萬個 B2B、B2C 類的網絡商品消費公司:如拼多多平臺支撐著上百萬的商品、日用品、服裝類企業與上億客戶的打折交易;美團、餓了么等外賣平臺圍繞大量城市工薪階層對于便捷、實惠的用餐需求,為上游餐廳和下游消費者之間提供配送服務;騰訊微信支撐著數以億計的用戶信息交流;網絡打車平臺支撐著數以千萬計的出租車運行;直播帶貨平臺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網購場景下用戶體驗方面的不足;等等。這些平臺的確都為社會的方方面面帶來了效率上的提升。同樣,在產業互聯網方面,有科技金融平臺類企業,為各類金融企業提升金融科技水平,改善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也為各類中小企業解決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有數字物流企業平臺為港口、鐵路、公路物流運輸企業提供倉儲物流高效率、低成本的無縫對接;有專為工業 4.0 自動化工廠提供智能軟件的平臺企業;等等。
    數字化平臺一旦做大,就具有行業性、生態性、公共性、社會性、壟斷性等特性,發展過程中往往會形成行業秩序、公平公正運行的保障功能,行業性同類交易的集聚功能,平臺商家入場交易成本的定價功能,資源優化配置功能,形成幾千億元、上萬億元甚至十幾萬億元的巨量資金的匯聚功能。具有這五種功能的平臺公司,往往是一個國家消費互聯網和產業互聯網應用發展的標志、旗幟,是國家和國家之間數字經濟強弱的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對此,一方面,國家應在這類具有平臺意義的公司發展初期、雛形期予以全力支持,在其萌芽狀態重資注入,包括資本市場、金融市場、各類主權基金和公募、私募基金。另一方面,要考慮到這類公司的公共性、社會性、壟斷性產生的巨大的社會影響力,要有規范的負面清單管理規則。
    具體而言,平臺企業的社會影響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具有影響放大的作用。平臺企業與平臺上的商戶是深度融合的關系,平臺企業在治理模式、價值取向方面都深刻影響了平臺上千千萬萬個商戶和參與者,因此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也就不再局限于自身,也包括商戶的社會責任;一旦平臺發生風險,不僅是企業本身的財務風險、法律風險,還會產生覆蓋范圍極大的社會風險。二是改變終端用戶的消費和行為習慣。比如電商平臺的興起改變了消費者的購物習慣,移動支付改變了人們的支付習慣。三是具有輿論屬性和社會動員能力。部分大型網站和互聯網平臺,尤其是資訊類平臺傳輸的內容對于引導社會輿論走向起到了重大作用,具有較強的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四是起到價值取向輸出作用。平臺所傳播的社會觀念和價值取向會在潛移默化下影響公眾價值認知體系的塑造,特別是對世界觀、價值觀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群體而言更是如此。某些平臺上對于超前消費、享樂主義的過度宣傳和美化,從個人層面來看不利于腳踏實地、積極向上等優良品質的形成;從國家層面來看,不利于制造立國、實業興邦等國家戰略的推進。
    因此,對于平臺型企業,要堅持支持與監管并重原則,一方面鼓勵支持做大做強,另一方面厘清權益與責任的邊界,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生命周期監管體系,形成規范而周密的負面清單管理規則。事實上,“數字化”并沒有改變人類社會基本的經濟規律和金融原理。各類互聯網商務平臺以及基于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技術的資訊平臺、搜索平臺或金融平臺,都應在運行發展中對人類社會規則、經濟規律、金融原理心存敬畏,并充分認識、達成共識。
    第一,對金融、公共服務、安全類的互聯網平臺公司要提高準入門檻、強化監管。 凡是互聯網平臺或公司,其業務涉及金融領域,教育、衛生、公共交通等社會服務領域以及社會安全領域這三個方面的,必須提高注冊門檻,實行嚴格的“先證后照”,有關監管部門確認相應資質和人員素質條件后發出許可證,工商部門才能發執照,并對這三類網絡平臺企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事中事后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落實反壟斷法,尤其要防范市場份額的壟斷程度達到整個國家 80% 甚至 90% 的企業。 要及時糾正和制止網絡平臺公司以“融資—虧損—補貼—燒錢—再融資”的方式擴大規模直至打敗對手,在形成壟斷優勢后,又對平臺商戶或消費者收取高額費用,或是強制要求用戶進行“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這一類行為有違市場公平原則,擾亂市場秩序。
    第三,限制互聯網平臺業務混雜交叉。 要像美國谷歌、臉書那樣嚴格要求資訊平臺、搜索平臺和金融平臺之間涇渭分明。做資訊的就不應該做金融,做搜索的也不應該做金融,做金融的不應控制資訊平臺、搜索平臺。
    第四,保障信息數據的產權。 數據在利用的過程中產生了價值和產權,要像保障專利、知識產權那樣保障信息數據的產權。數據的管轄權、交易權由國家所有;所有權由雙邊交易的主體所共有,平臺不能基于強勢地位擅自進行大數據殺熟,也不能未經個人同意非法將共有的數據轉讓;數據轉讓后的主體僅擁有使用權,不得再次進行轉讓;數據的財產分配權由數據所有者共享。
    第五,確保信息數據安全。 互聯網平臺公司以及各類大數據、云計算運營公司,要研發加密技術、區塊鏈技術,保護網絡安全,防止黑客攻擊,防止泄密事件發生,不侵犯隱私權等基本人權,絕不允許公司管理人員利用公司內部資源管理權力竊取客戶數據機密和隱私。
    第六,提高數據交易領域的準入門檻,建立健全統一的數據交易制度規則。 對于參與數據交易的各類市場主體,包括交易雙方以及提供數據交易中介、數據托管、數據加工、數據清洗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都須經過有關機構的許可后,由國家相關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持有牌照才能參與數據交易。建立健全統一的數據交易制度規則,防范數據非法交易、數據竊取等行為。
    第七,確保各種認證技術和方法的準確性、可靠性、安全性。 近幾年,網上許多認證,包括網上實名制在內,由于安全性差而遭到黑客輕易攻擊,造成隱私泄露、社會混亂的情況,亟須改進。最近一段時間,又有許多創新,如生物識別、虹膜識別或者指紋識別。這一類創新看似很先進,但是所有這些生物識別都是黑客可以仿造的,如果一個黑客破解人的虹膜、聲音、指紋等生物特征,就是很難進行監管的。這些識別在線下常規情況下是準確的、唯一的,但是在線上就可以被仿制,難以搞清楚。所以,現在美國、歐洲不允許在線上做生物識別系統。
    第八,凡是改變人們生活方式的事,一定充分聽證、逐漸展開;要新老并存、雙規并存;要逆向思考、充分論證非常規情況下的社會安全,絕不能由著互聯網公司率性而為。 比如,這幾年我國在貨幣數字化、電子錢包、網絡支付方面發展很快,人們把手機當作錢包,衣食住行幾乎離不開移動支付,一些商店甚至不能使用人民幣。但是應當認識到無現金社會在面對戰爭、天災時的可靠性問題,龐大的社會電子支付體系可能會瞬間崩潰,因此要三思而后行。
    第九,互聯網平臺公司具有社會性公共服務的功能性后,一旦出事,后果嚴重。 互聯網公司因其穿透性強、覆蓋面寬、規模巨大,一旦疏于管理,哪怕只有一個漏洞,放到全國也會有重大后果。比如,經營出租車、順風車業務是一種社會性公共服務,因為互聯網服務體系要覆蓋全國,它的規模可以達到幾百萬輛。如果由于公司管理體系不健全,出現了惡性事件,那不僅是一個企業停業整頓的問題,還有怎么處罰的問題。常規情況下,一個出租公司有幾百輛車,出了事罰 3~5 倍的款,罰幾十萬元。美國的優步出事,非死亡事故就賠了幾千萬美元,不是因為公司大賠償數額也巨大,而是因為社會影響大,這一賠償讓企業損失慘重,倒逼企業徹底改正,絕對不再讓員工犯這類錯誤。所以,在這方面要打破常規,不能用常規的管法。常規出租車出了事要賠款,正常的工傷死亡賠償是 60 萬元,事故死亡賠 3 倍,即 180 萬元。對于大規模的網約車絕不可以這樣,要加重罰款。
    第十,規范和加強互聯網平臺企業的稅務征管。 最近幾年許多百貨商店關門了,有一些大城市1/3的百貨商店都關了。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網上購物分流了商店的業務量。而實體店無法與網店競爭的重要原因,除了房租、運營成本,就是稅收。對百貨商店征稅是規范的、應收盡收的,而對電子商務系統的征稅是看不見的,這就有違不同商業業態的公平競爭原則。
    綜上所述,數字經濟是發展新引擎。要在宏觀上、戰略上熱情支持,但也要留一份謹慎,留一點余地。對于涉及國家法理、行業基本宗旨和原則的問題,比如數據信息產權的原則、金融的原則、財政的原則、稅收的原則、跨界經營的約束原則、社會安全的原則、壟斷和反壟斷的原則,或者企業運行的投入產出的原則、資本市場運行的原則,都應當有一定的冷思考、前瞻性思考,防患于未然。而政府在數字治理過程中,通過利用數字化的手段,在營造包容的營商環境、促進創新的同時,還要協調市場內部各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維護市場中各主體間的公平競爭,防范數字經濟風險,在護航數字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同時,更好地發揮利用數字經濟的特點實現共同富裕。


    內容來源|《數字經濟:內涵與路徑》

    編輯|段文秀
    審核、責編|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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