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 讀
《產業轉型研究》??拔迤诳镌诎l行后收獲了強烈反響,得到了產業界的一致好評。日前,《產業轉型研究》??诹诳镆颜娇l。本公眾號會對《產業轉型研究》??诹谥兴珍浳恼逻M行持續報道,歡迎各位讀者關注。
本文為清華大學互聯網產業研究院產業轉型顧問委員會委員、京東集團副總裁、首席經濟學家沈建光,京東經濟發展研究院副院長朱太輝,京東經濟發展研究院高級研究員張彧通聯合發表于《產業轉型研究》???2022 年 8 月總第 336 期的文章,特此分享,以饗讀者。
△《產業轉型研究》??诹?/span>
沈建光
清華大學互聯網產業研究院產業轉型顧問委員會委員、京東集團副總裁、首席經濟學家
朱太輝
京東經濟發展研究院副院長
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飛速發展,2021 年數字經濟占全國 GDP 比重已接近 40%。數據要素作為數字經濟發展最重要的生產要素,在金融、醫療、營銷、教育、政府治理、鄉村建設等領域數字化的過程中,體現了放大、疊加、倍增的作用。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以及“要素市場化改革方案”均要求建立健全數據要素市場規則,培育規范的數據交易平臺和市場主體。
數據要素的價值只有通過交易流轉才能實現。目前,我國正在形成包含數據采集、加工、存儲、流通、分析、應用等環節在內的數據交易流轉鏈條,以及數據治理、確權、評估、定價、審計、托管、經紀、資產證券化等數據生態。但在實踐中,還存在著數據分級分類管理不清、數據權屬界定不清、監管規則與行業實踐存在沖突、技術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下一步,應當堅持價值導向完善數據交易流轉體系,遵循“發展和規范聯動”的思路,在發展中推動數據政策法規、技術標準、應用創新的上下聯動,不斷完善數據市場治理體系。
數據要素的價值不在于數據本身,而在于通過數字技術所實現的不同場景中的效能提升、行業創新。背后的關鍵是通過數據要素的“聚合與組合”,形成改變社會與經濟形態的信息增量,全面釋放數據的賦能作用。數據要素的聚合和組合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立足數據的全生命周期,推動數據要素順暢高效地交易流轉。
對數據要素的認識需要回歸價值主線
數據的內涵和界定逐漸清晰。計算機科學將數據定義為“對所有輸入計算機并被計算機程序處理的符號的總稱”,國際數據管理協會(DAMA)則認為“數據是以文字、數字、圖形、圖像、聲音和視頻等格式對事實進行表現”。國際化標準組織(ISO)對以上兩種定義進行了進一步概括,認為“數據是對實施、概念或指令的一種形式化表示”。我國的《數據安全法》明確規定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改變了之前規范性文件采用列舉式方法對數據的定義,大大擴展了數據的范圍。近年來,我國各地方政府出臺的地方數據管理條例也均沿用了《數據安全法》的定義。
數據要素化的關鍵在于價值。價值是生產要素相對于一般物質的核心屬性,這同樣適用于數據要素。數字經濟發展是數據作為核心生產要素,與數字技術共同推動數據價值化的過程。而數據要素的價值實現建立在可供數字技術處理并應用于生產、生活、治理場景的基礎上,數據價值的最大化需要通過數據的交易流轉,提升數據要素的使用范圍和配置效率。因此,相對于一般意義上的數據,數據要素是以電子化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存在,附帶一定信息、可供數字技術處理并釋放價值的符號素材。
數據要素的價值需要通過交易流轉來實現
從微觀上看,數據價值的實現需要疏通整個數據交易流轉鏈條。實踐中,數據要素價值需要通過相互連接和不斷循環的交易流轉鏈條實現,包含數據形成、數據采集、數據存儲、數據加工、數據流通、數據分析、數據應用七大關鍵環節。數據形成的重點是數據的來源與權屬,數據采集的重點是數據的準確度、全面性,數據儲存的重點是儲存安全性與調用實時性,數據加工的重點是提升加工精度,數據流通的重點是數據的公平、合理轉讓,數據分析的重點是數據的深度分析挖掘,數據應用的重點是數據作為生產要素的價值實現以及對其他要素的賦能水平。其中,數據流通是數據要素價值實現的最重要環節,體現了數據在市場中的價值認可,也是數據價值實現的必經之路。
從宏觀上看,數據生產力的提升需要打造數據交易流轉市場。高效的數據生產力建立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市場化體系基礎上。該市場體系應當在保障所有者權益前提下,促進數據的可信安全流通和有序市場交易,從而實現數據要素的全面流通。數據價值化不是一方獨奏,而是數據交易流轉相關各方環環相扣、不斷鏈接。為此,數據交易流轉市場正在形成以交易流轉機制為核心,以數據治理、確權、評估、定價、審計、托管、經紀、資產證券化等助力數據價值實現的數據交易流轉生態。
近年來,數據交易流轉實踐的不斷發展,解決了一部分的數據孤島難題,也帶來了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風險隱患。與此同時,不同部門關于數據的監管要求、權屬界定、行業規則以及創新管理,還存在一些不清晰、不一致、不協調的問題。這些都制約了數據要素交易流轉的順暢性。
數據分級分類管理不清限制可交易數據類型
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建設正在積極推進,但各細分領域的要求各不相同,導致數據交易流轉缺少合規依據和操作指引。例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稿)在規范核心數據跨主體處理時要求:“跨主體提供、轉移、委托處理核心數據的,應當評估安全風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也就是可以開展跨主體交易流轉的;《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明確了汽車數據的車內處理原則,即“除非確有必要不向車外提供”,并且針對向第三方提供、向境外提供設定了特殊專門規則。這些案例表明,我國數據分級分類管理的頂層設計和制度框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數據權屬界定不清影響數據交易機制和收益分配
不同類型數據的權屬特征不同,導致市場對于數據權屬的認知混亂,難以形成廣泛認可的數據定價機制。當前我國數據要素估值與定價機制仍處于探索階段,市場定價大多基于對數據自身價值的評估,運用市場法、收益法及成本法等傳統模式,通過第三方平臺預定價、協議定價、拍賣定價、按次計價(VIP會員)、實時定價等定價方法實現。但這些方法在面對數據要素的“非傳統”特征時表現出較大局限性,應用范圍限制較多,單次定價成本較高,難以批量復制。
行業數據監管規范與數據交易流轉實踐存在沖突
近年來,征信、醫療信息、科教信息、隱私保護等不同行業和領域的監管規則往往比與數據安全相關立法與規范更早。例如在信用數據領域,《征信業務管理辦法》要求征信業務持牌經營,金融監管強調“實質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監管。而在實踐中,并不持有征信公司牌照的數據交易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通過“數據可見不可用”方式開展了信用信息交易流轉。
技術標準不統一影響數據交易安全管理
數據的交易流轉需要依托技術系統加以實現。目前可信計算環境、聯邦學習、多方安全計算等隱私計算技術在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數據不動價值動”等方面作出了重要的探索。不論是征信機構、數據交易所還是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都或多或少地選擇了多種技術路線來實現數據交易流轉的技術支持,目前并未形成統一的技術標準加以規范。由于這些技術需要依托各類第三方技術供應商,可能會存在技術路線不同帶來的系統無法互聯互通、重復建設等問題,也存在數據泄露、數據盜用等數據安全管理方面的隱患。
完善數據交易流轉不只是技術活,核心是要打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數據市場體系,應遵循“發展和規范聯動”的思路(以發展促規范+以規范促發展),盡快建立完善相關基礎制度,在發展中推動數據政策法規、技術標準、應用創新的聯動互進。
堅持頂層設計、試點探索和規劃引導聯動,在發展中解決問題
做好數據市場發展的頂層設計和規劃牽引。從國際經驗來看,建設成熟的數據要素市場是一個持續深化認識、動態調整的中長期過程。美國通過鼓勵數據交易實踐來推動規則出臺,歐盟以《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為基礎構建數據流通市場,英國以開放銀行戰略先行先試金融數據流轉,日本則創新“數據銀行”交易模式。
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問題,動態優化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戰略框架。數據的市場化配置是一個系統性工程,不能依賴短期方案來解決長期的系統性問題。我國數據要素的市場化配置體系建設,應在《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基礎上,以“數據戰略/數據規劃”為牽引,在國家層面制定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的框架與機制,包括戰略目標、實施路徑、制度搭建、效果評價、市場監管等;同時堅持試點先行、動態演進的思路,鼓勵各個地方在國家戰略規劃下,探索適合本地區的新機制新模式,以市場實踐反哺國家制度和發展規劃的不斷優化,形成上下良性互動。
堅持立法、技術、標準聯動,在發展中完善數據產權制度
避免數據權屬爭議是數據要素發揮價值的根本保障。合意的產權制度很難一蹴而就,需要在實踐中摸索出最小化交易成本的合理路徑。數據作為新的生產要素,應堅持加強立法、技術賦能、標準先行三角聯動,漸進式地建立健全數據產權制度,統籌考慮個人信息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
一是加快數據立法,完善數據產權相關制度??山梃b農村土地改革經驗,探索數據“三權分立”模式,分離“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在此基礎上構建數據產權的認定、轉讓、使用、保護等全套規則;同時,可借鑒知識產權管理經驗,建立數據資產登記、公示機制,進一步完善個人信息授權制度。二是推動技術手段賦能數據產權界定。例如,可運用聯邦學習、可驗證計算、同態加密、安全多方計算等隱私計算技術,結合相應的規則設計使多方數據資源在“可用不可見、可控可計量”的情況下實現價值和知識的流動與傳遞,不僅提供了“不影響數據主體所有權前提下交易數據使用權”的可能性,還可圍繞特定數據價值進行需求場景挖掘。三是在行業實踐基礎上加快制定發布相關技術模型的“標準”。鼓勵企業參與標準制定,讓標準成為連接“創新實踐”與“政策法規”的橋梁。
完善政府數據開放共享機制
政府數據的開放共享需要“分級分類”與“集中統籌”相結合。地方政府需要合理賦權大數據管理部門,協調各部門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市場和企業技術優勢,盡快建立數據分級分類共享開放體系,建設一站式政府數據開放服務平臺。
一方面,建立數據分級分類清單體系。根據重要程度、保密程度以及行業數據的監管要求,對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根據分級分類結果,對數據實施差異化管理。高等級數據由國家控制,不對外進行開放共享;中等級數據可利用“可用不可見”技術進行有條件的開放共享;低等級數據無條件開放共享,以數據集或 API 方式開放共享。另一方面,建設一站式政府數據開放服務平臺。建設科學有效的數據全生命周期管理體系,確保數據匯聚、流通、交易等環節的安全合規;搭建平臺對城市經濟、醫療、教育等領域的分散數據進行集中整合、加工和二次開發,推動政府部門數據開放共享;加快真正實現政府服務“一網通享、一網通辦、一網協同、一網統管”,以數字化治理全面推進政府數據開放。
持續完善數據市場治理體系
高效的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離不開數據市場治理制度的保障。數據治理不能演變為過度保護,否則會扼殺有利于經濟發展、生活改善、治理提升的創新,將創新從釋放數據效力引向規避數據治理。完善的數據市場治理體系,需要從交易規則、安全管理、監管制度、收入分配多管齊下。
一是健全數據流通交易規則。探索建立負面清單和第三方機構認證評級相結合的數據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創新數據資產估值、數據交易定價及數據成本和收益計量等方法,完善信息披露、中介管理等配套制度。二是完善數據安全管理體系。一方面,健全數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加快推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落地實施,制定分行業分領域數據安全管理實施細則,完善數據安全保障、評估體系及安全審查制度。三是夯實數據市場監管制度。加強數據反壟斷和市場監管制度建設;應用沙盒監管等多種方式,探索包容審慎監管和社會共治模式;基于區塊鏈的數據溯源體系,探索建立可追溯、可審計的數據交易登記管理制度;強化數據監管政策協調,在規則制定、工作推進、調查研究等方面加強部門協同。四是建立數據收入分配制度。完善數據要素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建立數據要素收益初次分配機制,加快研究推動以數字稅收為核心的再分配制度;探索建立公共數據參與市場化交易和非市場化流轉的合理收益分享機制。
訂購須知
《產業轉型研究》??F已發售第一期至第六期,各位讀者如欲購買,可點擊文末“閱讀原文”自行訂購,也可聯系以下老師訂購:
朱栩葶老師:
聯系電話:010-83021220
郵箱地址:zhuxt6@sem.tsinghua.edu.cn